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桐乡讨债公司巧用“以物抵债”化解110万元欠款纠纷

发布:桐乡讨债公司 时间:2025-05-08 点击:28 官网:https://tongxiang.wjfzxh.com/

案例 原告新疆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某岩土公司)与被告江苏省盐城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)签订了《旋挖钻机合同》,约定某建设公司租用某岩土公司的旋挖钻机用于项目施工作业,双方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按月进度支付已完成作业量70%的进度款,待全部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%,余款2024年年底付清。直至施工完成,某建设公司仅支付工程款8万元,剩余110万元一直未支付,某岩土公司多次与某建设公司协商付款事宜无果后,向若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支付欠款。


法条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五条: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:(一)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;(二)建设用地使用权;(三)海域使用权;(四)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;(五)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;(六)交通运输工具;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。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九条: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、报酬、租金、利息,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,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。


释法 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某建设公司取得联系,某建设公司表示认可工程款未付事实且愿意积极还款,但由于目前资金周转困难,无法以现金方式清偿全部债务,希望能通过“以物抵债+分期还款”的方式完成债务清偿。


经法院核查,某建设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的车辆所有权无异议,符合“以物抵债”的条件。承办法官在与某岩土公司沟通后,某岩土公司表示理解某建设公司目前的困境,同意调解,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会面。


经协商,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由某建设公司将名下车辆以“以物抵债”的方式交付给某岩土公司,并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,剩余款项分6期向其支付。至此,双方企业的纠纷圆满化解。


案件承办法官表示,针对债务人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,灵活运用“以物抵债”方式既能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,又避免强制执行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,真正意义上实现了“双赢”。(记者 廖军 通讯员 刘洁 张云星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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